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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組織章程

臺北市立南湖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 91 學年第 1 學期第 1 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91 年 9 月 14 日)
  • 96 學年第 1 學期第 1 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96 年 10 月 13 日)
  • 97 學年第 1 學期第 1 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97 年 10 月 2 日)

    第一章 總 則

  • 本章程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訂定之。
  • 本會名稱定為臺北市立南湖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簡稱「南湖高中家長會」,會址設於學校。
  • 第二章 宗 旨

  • 本會組成之宗旨為增進學校與學生家長密切聯繫,共謀學校教育之發展。
  • 第三章 會 員

  • 本會會員由在學之學生家長為之。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十四天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交本會,以利連繫會務。
    • 出席班級家長會。
    • 會員代表之選舉及被選舉權。
    • 參與學校及本會為家長所辦理之各項活動。
  • 會員應履行之義務為
    • 協助學校及本會為教育發展之人力、物力。
    • 遵守學校及本會之行政法規。
    • 維護學校及本會之名譽。
  • 第四章 組織與任務

  • 本會依其組織與任務,分為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
  • 第五章 班級家長會

  • 每一學期以班級為單位,學校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由導師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一次,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各該班導師應列席並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為:
    • 研討班級教育事務與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 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 推選會員代表,每班二人,其推選得以通訊方式行之。
    • 其他有關事項。
  • 第六章 會員代表大會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決策組織,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權」。
  •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召開一次,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三十五日內召開主持之。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原任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其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
    開會時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選舉權及表決,但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為:
    • 研討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 討論會員代表之提案。
    • 審議其它費用之收取事項。
    • 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算及聽取決算報告。
    • 選舉及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
    • 選派代表出(列)席學校校務、教務、學務、輔導等會議。
    • 執行現行教育法令所明訂家長會之權責。
    • 其他有關事項。
  • 第七章 家長委員會

  •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三人及候補委員(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另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委員總額內至少應有一名特殊教育之學生家長代表。家長委員會組成後由委員互選九人為常務委員。本會家長委員會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 本會置會長一人,並置副會長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選舉之,會長及副會長任期一年,以連任一次為限。
  • 家長委員會開會次數每學期應至少二次,(第一次會議應於會長產生後三十日內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家長委員會任務為:
    • 協助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 處理家長委員會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 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 處理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 研擬會議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 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 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 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訂定之其他事項。
  • 本會設有常務委員會,其組織成員為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 常務委員之職責為:
    • 執行本會所規定之事項。
    • 於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如遇緊急事故不克召開臨時委員會時,得權宜處理,其決議則應提請次一會期之委員會追認。
  •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受邀應列席。
  • 本會置出納及會計各一人,辦理財務會計等事宜,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決議通過聘任之。
  • 第八章 工作組

  • 家長委員會為配合校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
  • 各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由會長就委員之中聘任之。
  • 本會委員每人至少應參加一工作組。
  • 第九章 前會長及顧問

  • 凡曾任本會會長得列席本會之各項會議並享有發言權。
  • 本會聘任顧問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決議通過聘任之,本會顧問得列席本會之各項會議並享有發言權。
  • 第十章 經費

  • 本會經費區分為:
    • 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會費一次,但家境清寒者免繳。
      前項收繳金額,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定之。
    • 贊助款:家長、代表、委員、顧問或熱心人士自發性捐款。
    • 基金孳息。
    • 其他收入。
  • 家長會費,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由本會管理。
  • 家長會經費,應在本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因編列財務報告表於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前項會費收支之憑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 第十一章 核備與獎懲

  • 本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組織章程,選舉辦法,財務處理辦法,志工組織運作辦法等,會議紀錄及會務人員名冊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家長會會務人員聘書及當選證書以下列方式頒發:
    • 家長會各委員當選證書及工作人員之聘書,由家長會發給。
    • 家長會長當選證書,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發給。
  • 本會每學年得就熱心學校教育或推動本會會務卓著者,報請學校或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予以獎勵。
  • 本會若因故解散,於解散後其財產歸屬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 第十二章 章程之施行

  • 本章程如需訂施行細則由委員會訂定之。
  • 本組織章程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審定通過,並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由會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本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