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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氣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要點

臺北市立南湖高級中學冷氣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要點

  • 93 年 10 月 9 日第 3 屆第 1 次代表大會通過
  • 98 年 5 月 21 日第 7 屆第 2 次臨時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 本要點依臺北市立南湖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代表大會通過訂定之。
  • 臺北市立南湖高級中學冷氣機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由學生家長所繳交之冷氣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等事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本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
    • 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覆核事項。
    • 本基金給付方式之審議事項。
    • 其他關於本基金業務監督事項。
  •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 學生家長依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金額繳交之收入(經政府列案之清寒者免)。
    • 經政府核定撥交之補助費。
    • 指定贊助款。
    •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前項第一款由學生家長於新學年與學生註冊費同時繳交。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 用於家長為學生教室所安裝之冷氣機之一切安裝、養護維修及更新等費用。
    • 用於對本校弱勢學生及突遭變故家庭之急難救助或補助。
    • 用於本校各項學習表現特優學生之獎勵。

    上述(二)弱勢學生急難救助或補助及(三)特優學生之獎勵實施方式另訂之。

    本基金係以「學生教室所安裝之冷氣機之一切安裝、養護維修及更新等費用」為主,本基金庫存經費必須維持在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前開細則始得施行;後如因經費關係導致前開細則無法同時施行者,其實施優先順序為:急難救助金為第一順位、獎勵國中績優生入學為第二順位、應屆畢業生升學績優獎勵為第三順位。

  • 本基金應存放於管理委員會所指定之銀行。
  •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學生家長會年度一致,其會計事務之處理,由本委員會訂定之。
  • 本基金應以收支平衡為原則,且用於第五條第一款之基金應保持不低於新台幣二百萬元整。如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本委員會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基金用途比率。
  •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任期一年,家長會長及校長為當然委員,家長會長並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委員由家長會代表六人及學校代表三人依下列分配組成之:
    • 家長會長。
    • 校長。
    • 家長會副會長三人。
    • 家長委員會代表二人。
    • 學校行政代表一人。
    • 學校教師代表一人。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會議結果應送請家長委員會核定。

    前項會議至今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家長會長召開之,家長會長不克召開時,得由委員三人以上會同召開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並得邀請有關單住派員列席。

  • 本基金之管理業務分別為財務組、總務組及協調組,其業務分工如下:
    • 財務組:
      • 本基金之保管與年度預算、決算編製報告。
      • 本基金收支審核事項。
      • 本基金之運用規劃及財務評估分析。
    • 總務組:
      • 本基金使用之詢價、比價、採購、器材之養護維修。
      • 本基金支付之核對事項。
    • 公關組:負責本委員會之一切公關與協調。
  • 本基金業務管理所需費用,由管理委員會編列預算支付。
  • 本要點未規定者,參照其他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
  • 本要點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由會長公佈實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