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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

臺北市立南湖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

  • 91 學年第 1 學期第 1 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91 年 9 月 14 日)
  • 92 學年第 1 學期第 2 次委員會修正
  • 92 學年第 2 學期第 8 次委員會修正
  • 97 學年第 1 學期第 1 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97 年 10 月 2 日)
  • 臺北市立南湖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永續發展並建立本會會務人員選舉及罷免運作方式,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及本會組織章程第十條訂定本辦法。
  • 班級家長代表選舉應本公開、透明之原則,本會應協同學校及各班導師應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召開第一次班級家長會並在會中推選之,不得遺漏。
  • 本會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及相關候補應選名額依本會組織章程規定辦理。
  • 本會舉辦選舉之程序如後:
    • 家長委員選舉採預先登記參選制,若登記不足額時,得於會議中進行徵召。
    • 本會應於第一次班級家長會召開後一週內對家長代表以書面資料通知選舉名稱、職位、應選出之名額、選舉辦法並附有參選登記表格及開會通知。
    • 會員代表大會應於開學日起三十五日內召開。
    • 候選人如有登記不足額則於會中進行徵召。
    • 推派辦理選舉人員,包括監票員三人(含學校人員二人)、唱票員一人及記票員一人,共計五人。
    • 主席清點出席人數及選票數報告大會。
    • 進行選舉投票。
    • 當場開票並宣布選舉結果。
  • 副會長、家長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視學校體制依公平比例原則選舉之。
  • 本會之選舉,凡具有被選舉資格者,均得為當選人。
    前項當選人,不以親自出席會議者為限。
  • 本會班級家長代表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家長委員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就常務委員中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常務委員之選舉由家長委員就委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家長委員會委員之選舉按應選名額以候選人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者由候選人當場以抽籤決定之。候選人不在場時由主席代為抽籤。
  • 會長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辭職者,應以書面向家長委員會提出,並自辭職日起即為生效;
    因其他因素辭職者,應以書面向家長委員會提出,並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家長會應於生效日起十五日內移交會議決議紀錄及清冊並報請教育局備查。
  • 會長辭職生效後,所遺任期在二個月以下者,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若所遺任期超過二個月者,應於生效日起十五日內,由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由資深或高年級副會長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會長因其子女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等因素離校或因故請辭,自其子女離校日或辭職生效日起,若所賸任期不足二個月者,其代理人選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若所賸會期超過二個月者,應於其子女離校日或辭職生效日起十五日內,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由資深或高年級副會長另行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之。惟其任期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副會長及常務委員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自辭職日起即為生效;因其他因素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經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其出缺之職位,不另行補選。
  • 改選、補選之會長或代理會長,均應報經教育局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 家長委員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自辭職日起即為生效;
    因其他因素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經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其出缺之職位,於家長委員辭職生效日起十日內,由候補委員依順序遞補至所遺任期為限。
  • 會長、副會長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者,視同辭職,並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家長會應以書面並經家長委員三人以上之署名通知該會長或副會長,並同時報請教育局備查。
    前項會長職位之出缺,依第十條規定程序辦理;副會長職位之出缺,不另行補選。
    常務委員及家長委員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者,視同辭職,即為生效,並由家長會通知之。
    前項常務委員職位出缺時,不另行補選;家長委員職位出缺時,依候補委員順序遞補至所遺任期為限。
    第一項、第三項所稱應出席之會議,係指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一項、第三項所稱無故不出席會議,係指經合法通知而未依規定程序於會前向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理請假手續者。但因突發事故致未請假,於會議後三日內提出正當理由證明者,不在此限。
  • 本會舉辦罷免之程序如後:
    •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應經會員代表大會總額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連署或提議時,應即通知家長會及學校並以通知時間明定召開之順序,由連署或提議之會員代表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依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之程序決議後,會員代表大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通知,並自教育局核准日起二十日內,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由家長委員互推一名擔任主席,補選會長,惟其任期均以補足至原任期為止,副會長不另行補選。
    • 委員之罷免:本會委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提議時,經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臨時會決議罷免之。
    • 常務委員之罷免:本會委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經家長委員會決議罷免之。
  •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應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並同時通知家長會及學校。
    連署提出罷免案之會員代表應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依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之程序決議。
    罷免案經決議通過者,家長會應即通知被罷免之會長或副會長,並報請教育局核定。
    會長經罷免者,家長會應自教育局核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會長;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副會長經罷免者,不另行補選。
    家長委員罷免案之提出及決議,應於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中明定之。
    經罷免之會長、副會長,於次屆不得被推選為會長、副會長。
  • 本選舉罷免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 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