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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管理規則

臺北市立南湖高級中學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則

106 年 6 月 21 日修正

  • 實驗室由指導老師、管理員 (設備組)、學生共同維護,若需借用實驗室請教師至設備組登記領取鑰匙,使用完畢立即歸還。
  • 學生未經許可或無教師指導,不得擅自進入實驗室,學生在實驗室進行研究必須有老師在場指導,當有持續性之實驗須於下課時間繼續進行時,指導老師仍須在旁指導維護學生安全,若有教師不在場指導之情事,得取消借用資格。
  • 實驗室所有儀器設備均為學校財產,當以正課教學使用為優先,課後借用申請應由教務處設備組負責簽核及管理,未經申請不得擅自取用。對於貴重或不熟悉之實驗器材,請老師在操作前指導學生正確之使用方法,如因個人疏忽及操作不當致使器材損壞,須負賠償責任。
  • 進入實驗室應按教師所編組別、座號就位,並請注意服裝整齊、安全及音量控制,嚴禁攜帶食物、飲料及其它雜物入場,並請老師協助維持秩序。
  • 學生於實驗前應詳細聆聽指導教師講解實驗內容、所需器材、操作程序及方法等。實驗進行中,若遇到異常狀況或意外事故時,應立即停止操作並迅速報告指導老師處理。
  • 實驗操作完畢,由各組同學負責整潔工作,各種器材均須清洗乾淨及歸還原處。實驗室中之廢料、殘渣、濾紙等雜物,應投入指定容器,不可隨意棄置或投入水槽內,並於當日清理,以維持實驗室之整潔。離開前,請值日生檢查門窗、冷氣、電源、水龍頭是否關閉,俟確定安全無虞始得離去。
  • 特殊競賽或專題指導,需於非上課時段 (中午、第八節、週末、寒暑假) 使用實驗室,必須一周前提出申請,由負責學生填寫『課後場地借用申請書』及『設備借用申請書』,請指導老師核章同意且負責監督,並依規定辦理借用手續。使用完畢需於限期內將場地清潔恢復原狀,若有違反將依學生獎懲實施辦法第21~22條記過處分。並同意校方直接清運所有物。
  • 關於化學藥品使用的規範:
    • 使用化學藥品需事前申請,並限於生物一、生物二、化一、化二、化三,共五間實驗室使用,藥品不得攜出上述實驗室。
    • 使用化學藥品,應先看清標籤,以免誤用。已取用之試劑不得再倒回原容器中,並請注意適量取用。
    • 任何化學藥品均不可食用,如不慎濺及皮膚或衣服,應立即用大量清水沖洗。
  • 本規則須嚴格遵守,如有違規情事,依校規處理。
  • 本管理規則經陳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