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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

  • 按公益勸募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規定略以:「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第5條第1項:「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一、公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公益性社團法 人。四、財團法人。」
  • 學生或學生社團因非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故不能以從事 社會公益之目的,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其應以學校或財 團法人(含私校)之名,依本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勸募許可後 始得為之,或結合已取得許可文號之勸募團體共同關懷社 會志業,以玆適法。
  • 有關公益勸募條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請逕上 衛生福利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 或全國法規資料庫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