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管理規定
臺北市立南湖高級中學學生社團管理要點
110 年 7月 12 日
- 一、高中社團豐富多元,為課外學習之重要一環,鼓勵學生結合興趣參與社團活動,發展潛能,學習合群自治。高中社團具有較多的自主性,透過擔任社團幹部,學習活動籌備、經費運用、課程規畫,增進解決問題能力,培養領導才能。
二、社團類型
(一) 一般型社團:由學生自主籌組運作,發展多元長才。包括:
1.服務類:回饋社會,發揚服務之精神。
2.學術類:提高學術研究能力,增進生活知能。
3.才藝類:調劑休閒生活,促進身心健康。
4.體育類:鍛鍊強健體格,學習運動技能。
(二) 校隊型社團:具校隊性質,代表學校參與相關比賽。
(三) 任務型社團:結合學校發展特色,配合校務發展。
三、社團相關會議
(一) 社團審查委員會議:
每學期召開社團審查委員,委員包括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訓育組長、生輔組長、教師代表1位、家長代表1位、學生代表2位,共9
人組成委員會,審議社團事務相關事項。
(二) 社團指導老師會議:
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社團指導老師會議,研議討論社團運作相關事宜。
(三) 社團社長會議:
每學期中定期召開社長會議,各社團社長必須出席,以了解社團運作相關事項並轉知社團社員,遵守會議之決議事項。
四、社團指導老師
(一) 社團指導老師由社長負責接洽、學校聘任之,以學有專長且有意願的校內教職員為原則。
(二) 社團若有必要聘請校外專業人士為指導老師時,由學校訓育組依據外聘教師前一學期出席狀況,聘請專業教師擔任,轉陳校長核准後始准聘請,並酌予指導費。 - (三) 社團指導老師於社團課時入班指導社團活動,並掌握學生出缺情形。社團若進行課後活動或會議時,社長應報告老師並邀請指導。
五、社團成員、社長幹部
(一) 社團社員為本校在校生,每位學生皆有一個所屬社團,社員名單列於社團課點名單。
(二) 依本校學生數、場地條件、師資員額等因素,社團課上課人數應介於15-50人之間為原則。校隊型、任務型社團人數則另訂之。
(三) 社長為社團負責人,社長為社團與學校間的主要對口,由本校高二學生擔任為原則,未曾受記過以上之處分,全權負責社團事務,對社團有權要求社員遵循相關規範。
(四) 社長若於任期中有違法失職情事,學務處應予輔導調整職務。
(五) 社團幹部依各社團自訂之遴選方式產生,未曾受記過以上之處分,每學期將幹部名單列表送交訓育組備查。日後為升學備審資料之依據。
六、社團設立與解散
(一) 欲成立新社團者,應於學期開始前完成社團申請表,包括15人以上連署名單、欲聘請之指導老師簽名、社團組織章程、社團活動規畫等,訓
育組提出申請,經社團審查委員會審核,核准後社團始得招生運作。
(二) 各社團須備有社團組織章程一份,內容包括:
1.社團名稱、宗旨、活動地點
2.社員資格與權利義務
3.社團組織及各組職掌
4.社團幹部任免方式與任期
5.社團費用的來源及管理
(三) 有下列情況時,得不准予成立:
1.社團名稱、宗旨、性質有違反善良風俗者,或與相關法規牴觸者。
2.無社團指導教師者。
3.校內無適當場地者。
(四) 社團解散:
1.社團因故自行解散時,由社長向訓育組申請撤銷登記。
2.連續兩個學期社員人數在15人以下,由社團審查委員會決議通過後輔導解散。
3.學期內除社團課時間外,無其他活動事實,社長應向訓育組說明。若無法改善,得輔導解散。
4.社團活動及社團成員有違反校規情節嚴重,影響校譽者,學務處得勒令解散。
七、社團活動分為社團課與課後活動兩種。社團課排定在週間課表中,其他時段之社團活動皆屬於課後活動。
八、社團課
(一) 社團課屬於必修學分,為高中正式課程之一,上課時間依學校行事曆進行,每學期至少12節課。。
(二) 社團課以一年為原則,每學年初辦理社團選課,年度社團選課辦法另行公告。所有學生必須參與選課,經選課結果每位學生安排一個社團,並製作「社團課點名單」。
(三) 每學期開始前,社長應提出教學計畫表,規劃整學期教學進度。
(四) 如有興趣不合等因素欲轉換課程者,可參加上學期末辦理之社團課改選,請同學注意社團課改選辦法公告。若遇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之因素
需學期中轉換者,請提出相關證明向訓育組辦理。
(五) 社團課時全體社員應準時上課,不遲到早退。社長確實點名,並列入學生出缺席記錄。
(六) 社團課上課位置在校內各教室、場地,確實上課地點依學期初社團公告之場地安排。
(七) 社長幹部負責填寫社團課記錄本,並請指導老師簽名,每次上課結束後立即送回訓育組。
(八) 各社團於社課時間、在社課教室內、無收費之活動,僅需填寫於社團紀錄本。
(九) 各社團於社課時間、在社課教室內、有收費之活動,需於活動前檢附家長同意書(含活動經費說明)。
(十) 各社團於社課時間、非社課教室內、無收費之活動,需於活動一週前完成場地之申請與審核。
(十一)各社團於社課時間、非社課教室內、有收費之活動,需於活動一週前完成場地之申請與審核,並檢附家長同意書(含活動經費說明)。
九、社團校內課後活動
(一) 週間活動為放學後下午4點到6點,假日活動為周六上午時段。定期評量前10天則活動暫停。 - (二) 課後活動地點以開放空間活動區為主,包括操場、三樓鏡牆、大球周邊空間等。
(三) 課後活動欲使用非開放空間時,由社長於活動前一週完成「南湖高中場地借用表單」之申請流程,由訓育組審核通過後,始得使用。
(四) 社團使用校內場地須遵守各場地使用要點,活動時間準時,結束後復原場地。經提醒未能達到上述要求者,將對社長及相關人員進行適當懲處,並列入評鑑考評。
(五) 社團張貼公告、啟示、海報,事前應送訓育組核章,張貼於指定地點之佈告欄,凡經核准之內容不得擅自更改,逾時即應取下。
(六) 若社團活動欲使用特殊時段、特殊場地或教學區場地時,須事前與訓育組協商,才能進行活動申請與場地借用手續,核可後始得使用。
(七) 校隊型、任務型社團之活動時間與場地由學校另訂之。
十、社團校外課後活動
(一) 社團舉辦或參與活動,應由社長先提出活動企劃書,內容詳列活動之人事時地物、經費及連絡方式。於活動前2週交電子文給訓育組進行初核。
(二) 依不同活動類型增列其他附件,包括家長同意書、活動保險單、隨行老師/成人聯絡方式等,家長同意書須簡列活動內容及活動費用說明。
(三) 上述資料會簽相關單位,核定後始可進行,活動企劃書存訓育組備查。
(四) 社團參與或舉辦校際活動時,比照上述程序辦理。
(五) 各社團於課後時間之校內、無收費之活動,需於活動一週前完成場地之申請與審核。
(六) 各社團於課後時間之校內、有收費之活動,需於活動一週前完成場地之申請與審核,並檢附家長同意書(含活動經費說明)。
(七) 各社團之校外活動,需於活動兩週前提交活動企劃書,並於一週前審核完畢,活動前三天繳交保險清冊與家長同意書(含活動經費說明)。
(八) 學生社團如有對外接洽或聯絡事項應先呈報學務處處理,各社團不得擅自對外行文。
(九) 若申請手續未完備而逕行活動,社長及相關人員將依校規懲處。
十一、社團經費說明
(一) 高中社團以自主管理為主,社團經費均由社員負擔與運用。
(二) 社團辦理收費活動,活動企劃書(含活動經費說明)及家長同意書須送訓育組審核通過後,始得向社員收費。 - (三) 社團經費收支應詳列於社團活動紀錄本,並貼上相關單據與憑證,由社長定期向社員公佈,並列入「社團期末報告」內容,訓育組對社團經費有監督之責。
(四) 社團非經准許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外勸募,影響校譽。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人員適當懲處。
十二、社團活動自主管理
(一) 所有社團活動包括校內外、課間與課後、個人與團體,皆須遵守校規、維護校譽。
(二) 所有社團相關活動,同學都應有告知家長的責任,如實說明,以取得家長的了解與支持,方能達到(學生、家長、師長)三方兼顧的良好關係。
(三) 鼓勵社團發揮所長,參與校內外各項活動與相關比賽,學習經驗,增進校譽。若有績優事實及獲獎記錄,可列入評鑑考評或給予適當獎勵。
(四) 期使本校社團能走出校園,關懷社會,放眼世界,發揮服務精神,鼓勵社團社員完成「一社一服務」:
1.該活動由社長負責規畫,服務學習以校外機會為原則,參與具有服務性質的團體或活動。
2.服務事實可登記學生服務學習時數,若有特殊優良事蹟列入評鑑考評或給予適當獎勵。
(五) 晚上6點為本校晚自習開始時間,校內課後活動應即結束,保持校園寧靜,培養讀書氣氛。
(六) 本校學生投入社團活動同時,都能常保「課業為先,活動在後」的原則,始可達到「能玩能讀、最高境界」。高中生活,多采多姿,盡情在我,由我發揮。
十三、社團評鑑
(一) 評鑑目的在使健全社團組織運作,培養社團自治負責,激發社團表現發展。
(二) 校方得依照評鑑成績給予社長幹部適當獎勵與懲處、調整新學年招生人數、社團辦公室分配順序、重點社團給予適當經費支持、申請課後場地借用優先權、暫停社團活動或輔導解散社團、其他獎懲方式等。
(三) 每學年結束前辦理,各社團皆須參與評鑑工作,年度評鑑辦法另行公告。
(四) 社長須繳交「社團期末報告」,內容有基本資料、社務運作、財務管理、活動紀錄、其他資料等。 - (五) 平日考核重點:
1.社團課上課情形及出席狀況,社團紀錄簿書寫詳實,按時繳交。
2.校內課後活動時間準時,活動後場地復原、海報清除確實。
3.使用學校場地、器材、鑰匙等公物借還正常。
4.遵守各場地使用要點,主動維護設備場地清潔,無重大違規事件。
5.各社團辦公室管理成效,門禁管理,環境清潔、門窗乾淨、物品放置整齊等。
6.積極參與校內外之公共服務或志工活動,完成「一社一服務」。
7.幹部及社員有社團相關重大事件,記功或小過以上獎懲紀錄。
8.其他可評鑑事項。
十四、社團活動若有違反以上要點,將依情節輕重給予適當處置,包括:愛校服務、暫停借用場地、暫停社團活動、解散社團,重者依校規辦理。
十五、本要點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