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第2學期特定身分「學雜費減免」申請:即日起至114年1月15日止
請備妥 1.申請書(如附檔) 2.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及下表「應備證明文件」
於申請期限內(114/1/15前)繳交教務處註冊組
申請類別 |
申請期限 |
應備證明文件 |
備註 |
♦ 低收入戶 |
即日起~11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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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證明影本 |
可由「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 Data) 平臺」下載【電子證明】文件https://mydata.nat.gov.tw/ |
♦ 中低收入戶 |
中低收入證明影本 |
♦ 身心障礙
(家長或學生本人) |
殘障手冊或鑑定證明影本 |
依規定需查調最近一年度家戶所得 (含學生、家長/監護人)220萬以下始符合減免資格 |
♦ 特殊境遇 |
社會局公文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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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役軍人子女 |
眷補證 |
與全面免學費及公教子女教育補助擇一申請 |
♦ 軍公教遺族 |
撫卹令、函影本 |
在本校期間曾經申請並經核准,不用再申請 |
♦ 原住民籍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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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1)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應含學生及父、母三人;若特殊原因,學生設有法定代理人時,應含學生及法定代理人並詳細記事欄(記事欄應註明死亡,離婚,監護權歸屬..等)以供查驗。
(2)應備證明文件需為有效期限內之文件(效期涵蓋開學日114/2/11)。
(3)申請表務必經由家長或法定代理人簽名,以免觸法(偽造文書)。 |
如有相關問題請洽26308889分機608、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