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學生團體活動經費補助,欲申請補助之學生團體請於12/27(三)前申請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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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1 年 12 月 13 日 |
發佈單位 | 訓育組 |
公告類別 | 學生專區, 行政公告 |
公告等級 | 無 |
點閱次數 | 547 |
公告內容 | 一、經費補助審查原則: (一)學生團體活動經費應以團員共同負擔為主,補助為輔。另除學校之補助之外,不得私下或假借名義向外勸募或接受任何團體私人之贊助。 (二)經費補助之申請每學期一次,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6250元,惟補助金額之多寡,除依本辦法規定外,學務處及學生會員代表大會將參考下列原則酌予增減: 1.申請團體過往評鑑結果或團體績效表現。 2.活動內容是否與服務學習相關。 3.對外增進校譽或對團體成員有正向教育意義 二、申請時間及活動時間(逾期概不受理): (一)申請時間:申請時間為12月27日截止。 (二)活動時間:111年3月1日至7月15日止。 請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申請文件至學務處訓育組,由訓育組召開學生會員代表大會進行審核,依審核通過額度給予補助,並公告審核結果。 三、申請文件: (一)經費補助申請表(詳附件)。 (二)活動企劃書(詳附件):活動目的、活動日期、活動內容、場地租借、人員組織配置、節目單、工作進度表、經費預算、指導老師等細項。企劃書以15頁為上限,超出部分不予審查,申請文件一律繳交電子檔。 四、補助經費使用範圍與單據核銷注意事項(詳附件): (一)使用範圍:修理保養費、工作人員誤餐費、講課鐘點費、評審費、印刷及裝訂費、往返活動場地之交通費、辦公(事務)用品費(例如:社團用文具)。 (二)指導老師鐘點費、團體主辦競賽獎金、購置器材、其他不符學校預算科目可支應之項目、不適用本辦法之項目,不予補助。 五、獲補助者需於活動結束一週內將成果報告書(詳附件)及相關單據送回學務處,以完成後續經費核銷工作。若未於一週內送回,視同放棄補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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