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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113學年度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
發佈日期 2024 年 8 月 30 日
發佈單位 特教組
公告類別 學生專區, 新生專區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163
公告內容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
二、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四、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貳、目的
一、因應資賦優異學生學習需求,提供適性教育。
二、協助學習優異之學生加速、加深或加廣學習。
參、實施方式(附件一)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以下簡稱免修課程)。
二、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以下簡稱部分學科加速)。
三、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以下簡稱全部學科同時加速)。
四、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下簡稱部分學科跳級)。
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下簡稱全部學科跳級)。
肆、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第一學期及第二學期開學後一週內,公告當日即可申請。
二、申請地點:本校特教組
三、報名方式:報名時須繳交「申請表」、「縮短修業年限觀察推薦表」、「資優資格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因每項實施方式的標準不同,請於報名時註明申請項目以利行政作業之進行。
伍、校內鑑定及評量審核小組
一、召集人:校長
二、委員:教務主任、輔導主任、教學組長、註冊組長、特教組長、該班導師、輔導教師及家長代表,並依學生申請之學科,另聘1至3名學科教師代表參與評量審核。如有需要時得增聘專家學者1人。
陸、注意事項
一、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學生,須具資優資格;未具資優資格者,須通過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認定之資優鑑定評量(由學校實施資優資格鑑定評量)。
二、上述資優資格鑑定評量,依規定應實施標準化評量工具,且測驗結果可保留三年內有效;
未達測驗通過標準者,二年內不得再重複施測。此外,跨教育階段之資優資格,須重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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