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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衛生福利部函頒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一主責、多協力」權責分工原則
發佈日期 2025 年 8 月 21 日
發佈單位 輔導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41
公告內容

一、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係以人為本、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並結合跨專業、跨體系及跨服務網絡資源提供整合型服務。為使服務更綿密順暢,衛生福利部參考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林名譽教授萬億所提「一主責、多協力」分工原則,並經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於114年7月9日研商竣事,以強化各階段之服務提供、轉銜順暢與權責明確,確保服務對穩定、持續獲得適切服務,先予敘明。
二、有關旨揭計畫所稱一主責、多協力個案服務分工原則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應依法律明確授權單位主責者:涉及法律明確規定之通報義務、調查處置或強制介入事項者,應由該法規所屬主管機關擔任主責機關,並負責整合相關資源與權管服務之提供。

(二)重要政策規定主責單位者:就不屬法律明定強制執行範疇者,但中央主管機關已明定政策分工或發布相關執行指導原則者,應依上開規範所指定之主責機關辦理。
(三)依主要服務對象之主要需求:對於不適用前二項原則之情形者,應以家庭為中心概念,研思家庭主要需求,並依其需求擇定最適合提供該項服務之機關擔任主責機關。
(四)依主要服務對象之迫切需求:對於家庭主要需求達2項以上者,應依個案及其家庭所涉議題具迫切且可能危及生命者為優先,指定該項議題之業管機關擔任主責機關。
(五)依涉及相關機關共同協商結論:倘無明確法令依據或政策指派,且多機關(構)對案件具有部分責任時,應透過跨機關協商機制,共同認定階段性主責機關。

三、又強化社會安全網之「一主責,多協力」之分工原則與合作模式,非指分工後由同一機關(或單位)服務至結案,仍須依主要服務對象及其家庭需求之階段性適時調整,轉換主責單位與協力單位。執行主責單位轉換時,應依前述基本原則重新評估主責單位,前一主責單位應於結束服務前至少1個月協調轉銜機制,並有過渡期3個月,必要時得延長1次,落實轉銜作業,以維護服務連續性與權責明確。
四、至個案服務與管理之分工與合作原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轄區特性、資源配置程度、體系運作模式等因素,因地制宜訂定補充性原則,但仍應符合前述原則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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