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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因應112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一案,配合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說明
發佈日期 2023 年 2 月 18 日
發佈單位 註冊組
公告類別 學生專區,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215
公告內容

為因應112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一案,請各校配合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7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004980號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前條附表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一、學生未婚者:(一)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二)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據此,本辦法明定之家庭成員包括學生及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又依上開成員名單,查調其最近1年度家庭年所得合計,據以計算是否符合免納學費之補助條件。

三、因應自112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年齡已下修至18歲,國教署依「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請各校第1學期以8月1日、第2學期以2月1日為基準日,審查學生是否業已成年,及其查調對象是否符合上開規定。

四、承上,因申請本補助財稅查調作業,均於當學期開始前啟動,爰請各校於審定學生申請資料時,留意學生是否已成年及是否影響家庭年所得之查調對象。

五、查本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綜合所得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免列計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綜合所得」。爰此,請各校考量學生實際情形,如經評估該生確有特殊困難需變更查調對象,請依該生所提有利之證明文件審定之。另如學生有舉證之困難,經學校查證屬實後,本於權責審定並逕於「免學費補助申請表」中,簽註意見並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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