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簡化僑外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作業程序,該部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4條規定,將就讀於公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學生、就讀於公私立高中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在學期間申請工作許可期間由「最長為6個月」修正為「最長為1年」。
二、現行僑外生申請工作許可,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僑外學生於每學年第1學期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期間申請工作許可者,其許可期間不得逾次年9月30日。但檢附經學校(註冊組)加蓋申請期間次學年第1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提供註冊證明者,不受前述工作許可期間不得逾次年9月30日規定之限制(例如:僑外學生完成113學年第1學期註冊後,於113年11月30日申請1年期間之工作許可,其工作許可期間最長僅得自許可日起核發至114年9月30日。又僑外學生於114年7月31日申請1年期間之工作許可,工作許可期間最長原僅得自許可日起核發至114年9月30日,如僑外學生同時檢附114學年第1學
期註冊證明,經於114年8月10日核發工作許可,其工作許可期間應自許可日起核發1年,即至115年8月9日)。另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華語生,則依申請當期註冊期間為工作許可期間。
(二)工作許可因休學、退學、畢業、語文學習或技術訓練階段性課程結束,失其效力。故不得再持該工作許可從事工作,否則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之規定。
(三)現行僑外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依規定應採網路傳輸方式,並透過「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辦理,所須應備文件、申請流程及相關規定,可至該部勞動力發展署建置的「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查詢(網址: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