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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污損賠償

  • 為維護本館館藏資料之完整,避免遺失損毀,以發揮館藏資料效用,特訂定本要點。
  • 凡讀者借閱本館圖書或視聽資料,如有遺失、污損等情事,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讀者借閱圖書或視聽資料時,應親自檢查有無撕毀、缺頁、污損等,並向館員聲明。
  • 讀者如發生圖書或視聽資料遺失、污損等情事,應主動向本館申辦賠償手續。
  • 遺失或毀損之圖書 (或視聽資料),由讀者自購版本相同之新書賠償之;若該書已絕版,於徵得本館同意並呈請報廢後,得以教學所需之兩倍值新書賠償之。若無法自行購買時,依下列標準計算賠償之:
    • 訂有「基本定價」之圖書,應按「基本定價」之五十倍計算。
    • 以新臺幣定價之圖書,其出版日期在民國六十九年六月底以前者,依其定價三倍計價,其出版日期在民國六十九年六月底以後者,依其定價兩倍計價。
    • 圖書定價未滿五十元者以五十元計,尾數不滿十元者以十元計。
    • 所賠書款依規定繳庫。
  • 讀者賠償圖書 (或視聽資料),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讀者應持身份證件向館員辦理賠償手續。
    • 核定賠償價格繳納賠償金額,由館員辦妥手續後,領回證件及繳款收據。
    • 如係自行購買書籍賠償,應將所購圖書連同身份證件,併交館員辦理手續後領回證件。
  • 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 本要點經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