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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臺北市111年度語文競賽中等學校學生組(國語類)實施計畫
發佈日期 2022 年 6 月 22 日
發佈單位 教學組
公告類別 學生專區, 行政公告, 臺北市國語文競賽專區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4,769
公告內容

壹、依據

一、中華民國111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

二、臺北市111年度語文競賽實施計畫。

貳、目的

一、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中等學校精進語文核心素養,提高研究及學習語文興趣,期能蔚為風氣,弘揚文化,特舉辦本競賽。

二、選拔優秀選手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為市爭光。

參、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承辦單位:臺北市立南湖高級中學。

肆、競賽日期

一、初賽:111622(星期三)前,由各校自訂日期舉行全校性比賽,並請落實相關防疫規範。

二、複賽

(一)第一階段複賽:111年9月3日(星期六)、4日(星期日)。

(二)第二階段複賽:111年9月24日(星期六),僅限各組之演說及朗讀項目。

伍、競賽辦理方式及地點

一、辦理方式:本市依行政區分為南、北二區分別進行賽程

(一)南區:大安、文山、松山、信義、南港、內湖等六行政區。

(二)北區:中正、萬華、大同、中山、士林、北投等六行政區。

(三)複賽除演說及朗讀採二階段辦理外,其餘各組各項目只辦理一階段複賽。

(四)各組演說及朗讀項目,第一階段複賽後各錄取前12名(含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且不計名次成績),進入第二階段複賽。

二、競賽地點

(一)初賽:在各校舉行,應以班級為單位辦理全校性選拔,選出代表參加本市複賽,其有不舉辦選拔賽,而逕行指派學生參加者,校長及主辦主任、組長應負全責;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則逕行參加複賽。

(二)複賽:臺北市立南湖高級中學(地址:114046 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 220 號;電話:02-2630-8889轉602-604;傳真電話:02-2630-7186)。

陸、參加對象資格及限制

一、參加對象

(一)國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補校且未滿18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二)高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部)且未滿20歲、五專前3年學生、相當於高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學生,無學籍者由本局發給學生身分證明文件。

二、競賽員資格及限制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本實施計畫競賽組別及對象規定者,均可參加各該組該項目競賽。

(二)參加競賽之學生,以其就讀學校之所在地為限參加競賽。

(三)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學生以設籍本市之戶籍為依據,報名參加本市複賽。

(四)凡同一學習階段曾獲得全國語文競賽國語類該組該項目第1名或特優,或106至107年度期間二度獲得第2至6名者,不得再參加國語類該組該項目之競賽。

(五)各競賽員每年每人以參加1項為限,各競賽員不得跨組、跨語言(例如國語類跨本土語類)、跨項目報名。

(六)違反以上規定者,取消競賽資格並追回獲頒獎項。

三、競賽員名額

(一)各競賽單位參加各有關競賽項目之人數,每項以1人為限。

(二)學校普通班級數(完全中學則國中、高中班級數分開計算)在60班(含)以上者,得增加1人報名。

四、增額推薦資格(由該就讀學校增額推薦參加本市複賽,不佔該校原核定名額)

(一)111學年度新生於前一學習階段曾獲得市(縣)賽(不限本市,他縣市亦可)國語類該組該項目複賽第16名,於就讀下一學習階段(如:111年9月就讀國中七年級,曾於國小時獲獎;或111年9月就讀高中職一年級,曾於國中時獲獎)時,可由該就讀學校「增額」推薦參加本年度本市第1階段複賽,不佔該校原核定名額。增額推薦者學校需上傳得獎證明(國小之「多語文比賽」需該項目獲「優勝」,且註明為前6名,「優等」則不適用)。

(二)111學年度新生於前一學習階段曾獲得全國語文競賽國語類該組該項目第16名或特優,於就讀下一學習階段(如:111年9月就讀國中七年級,曾於國小時獲獎;或111年9月就讀高中職一年級,曾於國中時獲獎)時,可由該就讀學校增額推薦參加本年度本市第2階段複賽(作文、寫字、字音字形三項僅辦理1階段複賽,故直接參加第1階段複賽),不佔該校原核定名額。增額推薦者學校需上傳得獎證明(國小之「多語文比賽」需該項目獲「優勝」,且註明為前6名,「優等」則不適用)。

(三)111學年度就讀國中八年級或九年級、高中職二年級或三年級之學生於同一學習階段曾獲得市(縣)賽(不限本市,他縣市亦可)國語類該組該項目第1名至第6名學生,可由該就讀學校「增額」推薦參加本年度本市第1階段複賽,不佔該校原核定名額。增額推薦者學校需上傳得獎證明,每人申請增額推薦以1次為限。

(四)111學年度就讀國中八年級或九年級、高中職二年級或三年級之學生於同一學習階段曾獲得全國語文競賽國語類該組該項目第26名,可由該就讀學校增額推薦參加本年度本市第2階段複賽(作文、寫字、字音字形3項僅辦理一階段複賽,故直接參加第1階段複賽)。增額推薦者學校需上傳得獎證明,每人申請增額推薦以1次為限。

柒、競賽項目及時限

一、演說

1.國中學生組,每人限4至5分鐘。

2.高中學生組,每人限5至6分鐘。

二、朗讀:各組每人均限4分鐘。

三、作文:各組每人均限90分鐘。

四、寫字:各組每人均限50分鐘。

五、字音字形:各組每人均限10分鐘。

捌、競賽內容範圍

一、演說:各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1題參賽。

二、朗讀

(一)國中學生組以語體文為題材(以「國語一字多音審定表」為主)。

(二)高中學生組以文言文為題材(篇目由本局事先公布)。

以上各組題材,均於每位競賽員登臺前8分鐘,當場親手抽定1題參賽。

三、作文

(一)各組題目均當場公布。

(二)文言、語體不加限制,但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

(三)應使用標準字體,並詳加標點符號。

(四)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

(五)賽後作品統一由承辦單位保存,不發還參賽者。

四、寫字

(一)各組書寫內容均當場公布,各組字數均為50字,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不得使用其它筆類,如:自來水筆等。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請參閱

http//stroke-order.learningweb.moe.edu.tw/home.do常用國字標準字體筆順學習網)。

(二)字之大小,各組均為7公分見方(用6尺宣紙4開「90公分×45公分」書寫)。賽後作品統一由承辦單位保存,不發還參賽者。

五、字音字形

(一)各組均為200字(字音、字形各100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一律書寫標準字體。

(二)字音以教育部88年3月31日臺(88)語字第88034600號函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準。字形以教育部所公布「常用國字標準字體」之字形為準。

玖、競賽評判標準

一、演說

(一)語音(發音、語調、語氣):占40%。

(二)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50%。

(三)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10%。

(四)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平均分數1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惟誤差在3秒之內者,考量按鈴操作,不予扣分。

二、朗讀

(一)語音(發音及聲調):占45%(以教育部88年3月31日臺88語字第88034600號函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準)。

(二)聲情(語調、語氣):占45%。

(三)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10%。

三、作文

(一)內容與結構:占50%。

(二)邏輯與修辭:占40%。

(三)書法與標點:占10%。

四、寫字

(一)筆法:占50%。

(二)結構與章法:占50%。

(三)正確與速度: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平均分數3分,未及寫完者,每少寫一字扣平均分數2分。

(四)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書寫標準。

五、字音字形:一律書寫標準字體,每字0.5分,塗改一律不計分;如分數相同時,以正確美觀者予以評定優勝。

拾、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報名網站於111年6月27日(星期一)至76日(星期三)開放,各校應於111年7月6日(星期三)下午4時前(時間認定以報名系統設定為準)逕至本局臺北市語文競賽專區「臺北市語文競賽線上報名系統」(網址:http://language.tp.edu.tw/)填妥報名資料後列印報名總名冊,核章後併附件1同意書及得獎證明(非增額推薦則免附)掃描電子檔上傳。

二、各校應屆新生符合增額推薦資格者,於111年8月15日(星期一)至8月22日(星期一)完成線上報名。各校應於111822日(星期)下午4時前(時間認定以報名系統設定為準)逕至本局臺北市語文競賽專區「臺北市語文競賽線上報名系統」(網址:http://language.tp.edu.tw/)填妥報名資料後列印報名總名冊,核章後併附件1同意書及得獎證明掃描電子檔上傳。

三、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則依第一點個別報名方式完成。

四、相關電子檔須以選手身分證為檔名,以「一選手一檔案」方式上傳。網路報名及上傳附件皆須完成,方完成報名手續。

拾壹、獎勵

各區各組各項目複賽選取優勝前6名及佳作,發給獎狀。獲分區第1名或合區(不分區)前2名者應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除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本局同意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若第1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克參賽,競賽員應繳交放棄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聲明書(附件2),由其就讀學校於111年10月7日(星期五)前將上開聲明書掃描檔函報本局備查。棄權經核准後,或賽前集訓無故缺席超過三分之一,由次1名次者遞補,餘依序類推。競賽獲得優勝者,依下列規定獎勵:

一、臺北市複賽

(一)競賽員:依學校敘獎辦法予以獎勵(由各校逕依權責發布)。

(二)指導人員(以實際指導者為準,每位學生只能陳報1名指導人員,不限學校教

師):所屬競賽員各區各組各項獲第1名者記功1次;第2、3名者嘉獎2次;第4至6名者嘉獎1次。

(三)學校有功人員:凡競賽員獲分區第1名或合區前2名者,其所屬學校辦理初賽之相關有功人員,不論該校獲獎人數之多寡,業務承辦人嘉獎2次1人;餘有功人員嘉獎1次1人,以4人為限。

(四)指導人員非學校正式編制人員,發給優勝指導證明。

(五)承辦學校其主管及有關人員從優敘獎。

二、全國決賽

(一)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獲得名次者,除依大會規定獎勵外,本局另頒發優勝獎金,特優3,000元,優等1,000元,甲等500元。

(二)指導競賽員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獲得名次之指導人員(不限學校教師),除依大會規定獎勵外,本局另頒發優勝獎金,特優3,000元,優等1,000元,甲等500元,未於發放期限領取獎金者,視同放棄。指導人員若同時指導同語言同項目多名競賽員得獎,擇最優名次頒發優勝獎金。

(三)請競賽員及指導人員於繳交全國賽報名資料時,一併提供個人存摺影本及身分證件影本,以利本局後續匯入獎金至指定帳戶。

拾貳、研習及集訓

一、本市全國語文競賽之競賽員集訓承辦學校,應於競賽員選拔前成立訓練家族團隊,並辦理全市性指導人員研習,競賽員選拔後辦理集訓及參賽相關事宜。

二、參加對象:各組各項目獲分區第1名或合區(不分區)前2名者,均應參加集訓,並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獲分區第2名或合區(不分區)第3名者,經集訓學校評估同意後,得參加集訓觀摩。競賽員所屬學校應督導競賽員全程參加集訓,競賽員除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本局同意者外,無故不參加或無故缺席超過集訓三分之一者,由次1名次者遞補報名。

三、辦理學校

(一)臺北市大同區太平國民小學:國語演說。

(二)臺北市松山區西松國民小學:國語朗讀。

(三)臺北市文山區興華國民小學:作文。

(四)臺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寫字。

(五)臺北市立重慶國民中學:字音字形。

四、辦理日期:111年10月中旬至111年11月下旬辦理賽前集訓,各組各項目競賽員均應參加(確定時程依實際函文為主)。

五、教師部分,以公假派代為原則,並核實發給教師研習時數。

拾參、經費:競賽選拔所需經費於承辦單位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拾肆、附則

一、各級學校應配合辦理全校性選拔賽,選出代表參加本項競賽,若有不舉辦選拔賽,而逕行指派學生者,校長及主辦主任、組長應負全責。

二、參賽選手之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等歸屬主辦單位所有。

三、報名參加本市語文競賽,需檢附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讓與同意書(附件1)。

四、競賽員獲分區第1名或合區(不分區)前2名者應參加集訓並代表本市參加111年12月3日至5日(星期六、日及一)新竹市舉行的「中華民國111年全國語文競賽」。競賽員如不參加全國決賽者,應繳交放棄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聲明書(附件2),由其就讀學校於111年10月7日(星期五)前將上開聲明書掃描檔函報本局備查。

五、各校應鼓勵校內初賽表現優良學生踴躍參加本項競賽,以爭取榮譽。

六、本局督學至各校視導時,各校辦理語文競賽情形,列為視導重點,並激勵特殊專長優秀教師指導學生參賽。

七、承辦單位可依競賽需要訂定補充規定等。

八、演說項目各參賽者當以「說」為主,著重段落文理之演繹發展,不宜過分強調歌舞表演。

九、競賽員及學校報名參賽前應詳閱111年語文競賽參賽注意說明(附件3)。

十、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簡稱新冠肺炎)之疫情發展,本競賽倘有期程異動將另案公告。

十一、臺北市111年度語文競賽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簡稱新冠肺炎)疫情之防護措施實施要點,請詳閱。(附件4)

十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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